据了解,2002版的《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》至今已施行多年且未修改,加上国家、省在广告设置管理方面不断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,因此2002年的旧规已经无法满足户外广告的管理需求
据了解,2002版的《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》至今已施行多年且未修改,加上国家、省在广告设置管理方面不断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,因此2002年的旧规已经无法满足户外广告的管理需求。
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表示,新版《规定》明确了户外电子显示屏在光亮、开启时间等方面的设置要求,并将改变由于现行《管理规定》没有这一方面的管理规范,造成电子显示牌(屏)的设置较为混乱,可能危及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周边设施的安全,且其光照、声音扰民的局面。
新版《规定》明确,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,除需满足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守的一般规定(比如:整齐、美观,与市容市貌相协调;使用光源性装置的,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;设计应当符合相关防雷、防风、抗震、防火、电气安全要求等)之外,还需符合部分特有的规定。
其中包括,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,应合理控制设置高度;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,不得超过建筑主体“女儿墙”(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)的上沿;同时,禁止在对驾驶员行车视线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设置;此外,还需科学控制其亮度,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;开启时间应控制在每日的8:00至22:30。
此外,新版《规定》还特别明确,如果违反以上户外显示屏设置规定,将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遇台风暴雨不防范将被罚
遇台风、暴雨等恶劣天气,户外广告牌脱落或者“摔倒”并不少见,但出现这种情况,往往伴随安全隐患或影响市政道路等,为此新版《规定》还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维护做了相关要求。
其中明确,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,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;对检查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,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。同时,遇到台风、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,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。
如果违反以上要求,将由城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。而如果因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置维护、更新发布等工作,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